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享受主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业、个人和旅游创建单位;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营但引客入县的旅行社
具体内容: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省级30万元)、30万元(省级10万元)、2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乡镇,一次性给予30万元(省级15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甲、乙、丙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项目若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给予补助建设的不在奖励之列。
3.对成功创建省级文旅名镇、文旅名村、文旅名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创产品(或文艺作品)、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省级3万元)、5万元(省级2万元)、3万元(省级1万元)奖励。
5.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
6.对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营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全国(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
7.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视投资建设情况适当给予奖励。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投资1亿元以上、床位300个以上的商务旅游酒店,在实现盈利前,按企业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总额奖补给企业,每年由县税务局提供企业纳税和经营状况证明,由县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按程序办理。
办理条件: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
政策依据: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2.《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政发〔2020〕10号)
政策有效期:持续推进
办理地点:县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方式:0722-333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