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具体内容: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办理条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政策有效期:2023年4月30日
办理地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属“免申即享”,参保单位无需办理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联系方式:0722-3339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