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许可改备案

享受主体:个人/企业
具体内容: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股备案,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办理条件:养老机构举办者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股备案
政策依据:《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9〕99号)
政策有效期:持续推进
办理地点:县民政局203养老股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0722-3339151